三部门:残疾人补贴应随当地居民收入和物价变动等调整

网络 林晓舟 2019-07-31 16:17  阅读量:19088   

  中新网7月31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各地应统筹考虑当地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最低生活保障等,适时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减轻残疾人生活负担。

资料图:残疾人参加马拉松赛事。 通讯员 朱孝荣 摄

资料图:残疾人参加马拉松赛事。 朱孝荣 摄

  据了解,残疾人两项补贴包括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意见》提出,要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各地应研究确定合理的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现行补贴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能兼顾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和长期照护需求。

  生活补贴标准应参照当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费支出以及因残疾额外增加的衣食住行等费用支出的一定比例予以确定。

  护理补贴标准应参照当地残疾人购买护理产品和护理服务等基本照护支出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制定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

  原有补贴标准明显过低的地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补贴标准进行科学测算和全面论证,充分考虑残疾群众需求满足的层次性和有效性,适当调整补贴标准,确保最大程度发挥制度效果。

  《意见》要求,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应统筹考虑当地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整及照护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等情况,适时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调整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补贴标准的调整应切实有利于减轻残疾人生活负担。

  《意见》强调,各地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严格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加强动态管理,确保精准施补、一个不漏。要广泛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着力提升服务质量,切实维护残疾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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