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年 听亲历者讲述40年立法故事

网络 admin 2019-02-02 22:33  阅读量:18819   

  听亲历者讲述40年立法故事(改革开放40年·印记)

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

  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

  处理好立法与改革的关系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拉开了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序幕。1979年7月1日,在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7部法律破茧而出,我国立法工作全面恢复。

  “40年,我国的立法工作与改革开放是相伴而生、相伴而行。” 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说,要处理好立法与改革的关系。立法是把稳定的、成熟的社会关系上升为法,把社会关系用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它追求的是稳定性。立法的特点是“定”。改革恰恰是对原来定下的、但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做法进行改变,是制度自我完善的一个手段。改革的特点是“变”。

  在乔晓阳看来,我们经历了从“先改革后立法”到“边改革边立法”再到“凡属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几个阶段。每个阶段又有不同的特点,比如从立法“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宜粗不宜细”,到“能明确的尽量明确、能具体的尽量具体”。

  乔晓阳回忆,1989年制定行政诉讼法,确立“民告官”制度时,一些专家学者不满意,认为法院受案范围太窄,一是限制在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才可以告,二是限制在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才可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立法大事记记录了这样一个情况:因为行政诉讼法的制定,有一个市的多名乡镇干部辞职,他们说“没法干了,过去无法我有办法,现在有法我没办法了”。

  “这是当时的历史条件。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宁可起点低一点,也要先把这个行政诉讼制度建立起来。”乔晓阳说,经过多年实践,2014年全国人大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比如把“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删除了“具体”二字;受案范围从“行政机关”扩大到“规章授权的组织”;把原来列举的受理8个方面的事项增加到12个方面,扩大到人身权、财产权之外的其他权利;还规定法院对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可以进行附带性审查等。这样修改以后各方面就比较满意了。

  “改革开放早期,我经常讲,立法要‘既好看又好吃’,‘好看’就是肯定现成经验的同时,这个法律还要体现改革的方向,还要有时代性;‘好吃’就是能下得去嘴,能把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不能不顾实际去迁就形式和理论上的完美。要把法律的稳定性、可行性、前瞻性结合起来。”乔晓阳说。

  “1979年刑法是192条,1997年修订的刑法变成了452条,之后随着实践的发展又先后通过了10个刑法修正案,法律条文越来越多,越来越具体。”在乔晓阳看来,现在与改革开放早期的情况大不相同了,经过40年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断完善,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都实现了有法可依,特别是我国的立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地精细化,增加可操作性。立法的内容越来越具体,也越来越全面。

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

  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

  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

  “在立法岗位工作28年,深感立法不容易,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容易。”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感慨。

  胡康生回忆,制定物权法是一项重大改革。“当时,对制定这部法争论很大,尤其是关于平等保护物权的法治原则,即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物权是否应该平等保护,有多种不同的看法。正因如此,物权法前后经过8次审议,审议次数之多,在立法史上是第一次。”

  关于平等保护物权,涉及经济体制改革和私人财产权益保护的一场事关改革的重大争论。胡康生回忆,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指示胡康生专门听取专家的意见。事后,有专家说,国家立法机关的领导同志如此重视和听取反对意见,这本身就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个很大的进步,为此感到高兴和欣慰。

  胡康生说,争论的焦点一是“平等保护”的原则会否定宪法“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二是法律上保护所有主体的物权,实际上可能只是保护极少数人的物权,只有强调保护国家和集体的财产权,私人财产权才能得到可靠的保护;三是“平等保护”背离社会主义原则,没有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对此高度重视,一再强调,对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是宪法规定的原则,必须正确理解宪法确定的基本经济制度,准确把握宪法遵循的原则。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市场主体都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遵循相同的规则,承担相同的民事责任。要正确认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坚持“两个毫不动摇”。

  “物权法的制定,是党领导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一个典范,创造了多个第一次。”胡康生总结,一是2007年1月16日,中央发文要求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学习、宣传和代表审议的工作。二是2006年12月22日,遵照党中央指示,中央统战部召开“物权法草案通报会”,向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无党派人士通报情况,听取意见。三是2007年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物权法草案视频报告会,讲解物权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做好代表大会审议的准备工作。报告会在全国31个省、区、市和5个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设立分会场,共约3100人出席。四是物权法草案经人大常委会7次审议,再交代表大会审议,共8次审议,创审议次数之最。五是立法部门第一次专门请对法律草案提出反对意见的同志面对面听取意见。六是物权法经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不久,中央政治局组织集体学习讲座,带头学习,推进物权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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